“疑罪從有”何時休? ——訪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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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著作權保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中國倫理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會員,曾應聘在國家法官學院培訓法官授課。金杰律師曾任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從事過多年的刑事檢察、反侵權瀆職檢察、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曾在中級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及審判研究工作,從事法律實務工作30余年,積累了較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具有較深厚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功底,尤其熟悉了解檢察心理和審判心理,熟悉掌握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的內部程序、工作流程和業務規律。金杰律師師從著名“學者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顧問田文昌。不斷探索“控辯審”三種思維相結合的刑事辯護和民商事案件的訴訟代理策略,運用審判思維和代理思維相結合的律師實務方法,承辦過多起重大、復雜、疑難和有影響的刑事及民商事案件。金杰律師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義,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很強的敬業精神,擅長刑事辯護和民商事訴訟代理,熟悉各類合同仲裁與訴訟、侵權訴訟、婚姻家庭訴訟、公司訴訟、房地產訴訟、鐵路公路建設等工程訴訟。
金杰律師熟悉企業和公司業務,擔任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保障上,善于對公司和企業經營風險防范以及企業高管人員任職風險防范提供獨到的幫助。
金杰律師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辯護和著作權訴訟有更深的積累、研究和探索。金杰律師代理著名作家編劇周梅森小說和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被訴侵犯著作權案,成為中國著作權訴訟領域的經典案例;代理胡某和廖某刑事申訴歷時33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再審,即將宣判;代理某集團公司被虛假訴訟1.4億元合同糾紛申訴案避免全部損失;代理某公司和高管集體涉及巨額侵犯商業秘密案撤銷案件。金杰律師承辦和研究過的案件成千上萬,有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案,有貪污賄賂和挪用公款案,有侵占和挪用資金案,有走私、濫用職權案;有偷稅、騙取承兌匯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有盜竊、搶劫、詐騙、強奸及敲詐勒索案;有涉及北京、遼寧、湖南、廣東、浙江等多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傳銷案;有涉及遼寧、山東、內蒙古、黑龍江、湖北等多地涉黑涉惡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方圓律政》評價為控、辯、審“三棲法律人”,是“京都刑辯八杰”之一。
金杰律師參與出版《中國實用法律全書》《新刑事訴訟法熱點問題研究》等法律專著;《民主與法制》周刊專刊介紹“京都刑辯八杰”這十年,以及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著作權案,“從《人民的名義到法律的正義》”;央視《法治天下》欄目專訪金杰播出“熱播劇侵權官司”。為此,金杰律師出版了長篇紀實“為了《人民的名義》——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著作權案始末”,成為律師、法官、檢察官、學者以及致力于著作權保護和研究的法律人員的重要參考和借鑒。金杰律師的事跡和案例,先后被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民主與法制》、新浪、騰訊及各種媒體報道,并收錄在《中國法律年鑒》《中國律師年鑒》《大國律師》《中國優秀刑辯律師實錄》《中國當代律師》等,獲得無罪當事人的金匾“德法雙馨大律師”!
京都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5年,是國內較早設立的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之一,京都所通過各專業領域業務部門的整合與互動,充分發揮專業化分工與團隊化協作優勢,形成強大的訴訟、非訴綜合法律服務平臺,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京都總部位于北京CBD(中央商務區),辦公面積超過 5000平米,在上海、深圳、鄭州、重慶、南京、大連、天津、海口、日本橫濱等地設有分支機構。
金杰和助理楊文律師,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首批閱卷律師
京都所成立以來,秉承“追求卓越,不負重托”的事務所文化,始終以客戶的需求為第一位,憑借“卓越的項目管理能力、頂級的律師專業能力、一流的市場資源能力”三大核心競爭力,經過近三十年的穩健發展,已經從以優秀刑事訴訟業務為主導的律師事務所,發展成為中國甚至亞洲領先的大型綜合化律師事務所,也是“客戶最信賴的律所”之一。
編者按
刑罰是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方法,因為它涉及人之自由乃至生命,還有什么比自由和生命更重要的呢?一個人若失去自由或者生命權,那么一切皆為浮云!所以,人權應高于一切。而作為現代刑事司法文明重要標志之一的“疑罪從無”原則,除關注保護社會之外,無疑更是對公民人權的有力保障和尊重。“疑罪從無”原則又稱“有利被告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準,即由于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行為的法律原則。當今,“疑罪從無”原則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采取的刑事疑案處理原則,成為人類社會訴訟文明發展的必然。我國《刑訴法》1996年即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主要表現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然而,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卻依然存在諸多的“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情況,且有些案件令人觸目驚心,更讓親歷者感到無比的沉痛。從國際上來看,“疑罪從無”原則最為典型的案例莫過于1994年“美國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了,此案可謂轟動整個世界的世紀大審判,在此不再一一詳解。此案也被稱為“疑罪從無”原則在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嚴格遵循正當程序的最大、最為典型的刑事案件。案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復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筆者以為,司法公正是司法過程中追求的最終目標,更是司法的靈魂和法律的精神內核,而程序公正才是有效保障實體公正得以實現的前提。近年,不斷有冤假錯案頻頻見諸報端,引發輿論強烈關注,這些案件背后無一不昭示著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頑疾: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物證……非法證據難以排除,疑罪很難從無,雖然相關部門也在順應民意努力糾正和防范,但筆者觀察注意到這些被報道出來的應該只是個案,有的是因“真兇出現”(云南杜培武案、浙江蕭山五青年殺人案、內蒙古胡格吉勒圖案、河北聶樹斌案);有的是因“亡者歸來”的個案(如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而司法機關主動糾錯的疑案也有,但少之又少。為何會出現這種歪曲的現象呢?今日筆者采訪到了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杰律師。
金杰律師與中華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顧問田文昌老師合影
采訪前筆者了解到,金杰律師在從事律師職業前曾做過多年檢察官,且做到了偵查處長、副檢察長,又做了多年法官,且做到庭長和研究室主任,現從事律師工作已十多年,30余年的法律生涯,控、辯、審三種身份他都經歷過了,被譽為中國法律界少有的“三棲法律人”,此乃實至名歸也。身在其中,自然對各種案件了如指掌,對我國刑事司法之程序洞察至深,更了解檢察官、法官的辦案思維和工作規律。所以,今天的問題由金杰律師來解答,那是再恰當不過的了。在荊棘叢生的刑辯之路上,金杰律師更以鍥而不舍的精神和對法律的信仰,詮釋著法治的精神內核,他更是“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定支持者和堅守者。
一問:我們了解到您最早在檢察機關工作,代表的是國家的公權力,且做了多年的檢察官,站在公訴人的角度,您是如何看待“疑案”的? 答:每個法律人都要有“疑罪從無”的勇氣和堅持,既是法律專業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作為公訴人,代表著國家擔負著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代表著法律的正義,公訴人既要審查、核實證據,也要補充證據,依據法律提出是否起訴的意見,還要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揭露犯罪,證實犯罪,使罪犯得到應有的懲處,這些都對公訴人素質要求非常高,公訴人的辦案能力和執法水平直接影響著檢察工作的整體辦案效果。我曾經歷過一起至今難以忘懷案件。我當時還是檢察機關的一名檢察官。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務院印發《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的通知,鼓勵工業部門、地方政府和企業合作,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個煉油廠被五名公職人員承包了,承包協議約定每年上交承包費50萬元,在承包期限到期之前他們預先分配了5萬元利潤,后經舉報被檢察機關查處。由于當時全國對公職人員承包經營涉及貪污罪的界限研究不夠,五名公職人員以涉嫌貪污被批準逮捕,隨后進行搜查并扣押了相關物品。但在是否決定提起公訴時出現了意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承包期限沒到,利潤沒有上交,先行分配利潤屬于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另一種意見認為,承包協議對承包費用和承包期限約定明確,類似于“死包”,雖然承包協議沒有明確約定上交承包費后的利潤分配時間,但他們只是在承包到期前提前分配了利潤而已,如果承包到期,利潤上繳,是可以分配利潤的,提前分配尚不能認定貪污罪。為此,經反復研究并請示上級檢察機關,最終認為五人不構成犯罪撤銷了案件。案件雖然撤銷了,但是由于查處案件帶來的一系列后果,卻是無法避免的。在釋放嫌疑人以及返還扣押物品時,檢察機關因此受到詬病,善后工作很是麻煩。由于案件的查處,原有的承包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只能提前終止,企業因此受到很大損失;案件的當事人由于被羈押身心受到很大刺激,對工作也心灰意冷,釋放后有的提前退休,有的執意改行,有的自謀職業,檢察機關也因此受到很多的議論。盡管如此,我們最終還是做到了“從無”。“錯案”除了當事人受到損害外,對司法公正的損害是很大的。所以,檢察院批捕要慎重,起訴更要慎之又慎,“疑罪從無”應該是我們每個法律人都應當堅持的,不能因為已經批捕了就不堅持“疑罪從無”。
二問:請問在司法實踐中,“疑罪”最終判決卻出現“從有”的情況是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呢?
答:“疑罪從有”是指即使案件關鍵性事實(即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存在疑問,司法機關仍然強行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為了保全顏面,而將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或者判處有罪而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實報實銷”,即時從輕判決,即羈押多少天,判決多少天。這樣即避免了國家賠償又避免了司法人員擔責,這樣“留有余地”的“疑罪從有”判決不在少數,甚至是大行其道。“疑罪從有”在大多數案件的處理中讓司法機關降低了辦案成本,也讓被告人獲得了較輕的處罰,這似乎是一種折中的處理方法,從而得到了諸多司法機關、部門的默許。然而,“疑罪從有”也導致司法人員證據意識削弱,甚至采取“刑訊逼供”的違法手段逼取口供,對合理懷疑不管不顧等惡果。司法機關認為只要得到被告人的口供,尤其是受賄案件,被告人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只要有過有罪供述,那么再想改變口供幾乎是不被采信的。雖然都知道案件有疑點,但仍會定罪。“疑罪從輕”保全了司法機關的面子,但當事人卻由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疑罪從有”對法治的損害更是不可估量,“疑罪從有”“疑罪從輕”換來的短暫平和,其實卻蘊藏著更大的社會風險,即公眾對司法制度失去了信賴,對司法公正失去了信任,從而只相信關系,不相信法律,這是法治的倒退。“疑罪從有”乃錯案的根源。長期存在的“疑罪從有”現象,實際上是“有罪推定”理念的遺留,是代表公權力的司法機關只注重相互配合,不注重相互制約的“產物”。盡管我國立法中已經明確確立“疑罪從無”這一刑事司法基本原則,但是幾十年來,由法律規定到司法實踐卻存在很大差距。既有司法理念上原因,也有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司法理念上的陳舊是一個重要問題,‘既然有證據證明某人是可能有罪的,即使證據不足,也不能將其放掉,否則就是放縱犯罪’這樣的理念已貫穿到司法辦案人員乃至社會大眾的集體意識中,人民的司法理念仍亟待進步啊!
金杰律師與江平老師的合影
三問: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念斌案等等,他們都是“疑罪從有”的犧牲品,錯案何以釀成,值得人們深思。難道“疑罪從無”真的很難嗎?
答:疑罪從無,是無罪推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司法原則,是公正司法、切實保障人權、避免錯案發生的屏障。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要想真正貫徹到每一個實際的案件中并不容易。在處理案件中,一遇到疑案的時候,我們的司法辦案人員首先考慮的不是“從無”,而是怎么樣實現“從有”。所以,疑罪從有,有罪推定,刑訊逼供也就會時常發生。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司法理念上的固有性,不能不說是一個很重要的阻礙因素,它無時不在影響著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上的公正性。首先,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司法機關強調配合多,強調制約少。公安、檢察、法院在處理案件中,應是分工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卻強調配合多,強調制約少。甚至在涉及某些疑案時,明知道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也要顧及機關之間的某種利益關系,互相照顧,勉強定罪,以至于在許多地方批捕的案件就一定要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一定得做有罪判決。其次就是司法辦案人員擔心國家賠償,這樣就會以犧牲人權為代價,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就難以做到“疑罪從無”。想方設法以定罪來避免國家賠償,經常出現的就是羈押多長時間判決多少刑期,或者重罪輕判,或者想辦法認定一個量刑較輕的罪名,宣判后就釋放了,用這個辦法消化羈押時間。殊不知,這種方式嚴重侵犯了人權,這種以犧牲人權為代價的理念和做法,是現代司法所不容許的。新的刑事訴訟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寫進法律,正是一種司法的進步,但要真正貫徹到具體的案件中,還需要走過漫長之路。再有就是司法機關在司法理念上“能拿得起”,卻“放不下”。長期以來,立案容易撤案難,一直影響著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于案件的處理,我們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理念上,常常是“能拿得起”,卻“放不下”,案子一旦正式立案了,人也抓了,因證據不足或難以定罪,再研究撤銷案件就阻力重重。在司法理念上,“證據不足就放人,證據確實再定罪”的理念,還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得到接受。一個不公正的判決和刑事處罰結果,損害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它讓公眾對法律和司法制度失去了信賴,這種損害是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的,我們期待著“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落到實處。我承辦過一起涉嫌合同詐騙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無罪從輕判決案件。公安部明確規定嚴禁公安機關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但仍有人置若罔聞。北京張某受安徽某公司委托,在北京建立了辦事處,并負責北京及其他地區的代理和銷售工作,不到一年時間,銷售額近200萬元,然而,由于張某貨已賣出,但貨款還沒有完全回籠,故張某對于安徽某公司還有149萬元未能在年底前全部付清。安徽某公司催要,張某無錢可付,這樣就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春節將至,張某被安徽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為由刑事拘留。張某的家人經人介紹來到京都所找到了我。我與所里律師審查雙方簽訂的合同和相關材料后認為,張到期未能結款,主要是貨款沒有按時回款導致,并不是張某拒不結款,張某既沒有攜款潛逃,也沒有轉移、隱藏貨款,更沒有揮霍,這完全是一個簡單的合同欠款糾紛,與刑事犯罪沒有關系。接受委托后,我們立即起草了一份律師意見書,遞交給安徽警方,后經過交涉和協商,警方表示,只要張某家人湊錢將款項還上,即刻放人。但當張某家人東挪西借湊齊100萬元交給警方后,張某被批準逮捕。我們又將證據等情況向檢察機關做了溝通,建議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或撤銷案件。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答復,“要將全部貨款都還上才可以考慮不起訴。”在貨款沒有回籠的情況下,張某家人仍舉債將剩余49萬元貨款全部交還,結果案件卻又提起了公訴。法院開庭后,法官感到很難定罪,但最終還是作了有罪判決,羈押了8個月,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判刑8個月?這是多么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后又撤回了上訴。張某最后坦言:“我還要養家糊口,真的是折騰不起了!”,聽了這話,作為一名檢察官和法官出身的律師,我心里有一種說不出來的滋味,我們的老百姓太善良了,我是盡到了職責還是沒有盡到職責?有多少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就是實在折騰不起了,才無奈地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疑罪從無”真的很難。下面這個案件只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一起案情并不復雜的受賄案,從被告人岳某某被刑事拘留之日算起,歷經兩年零七個月,等來的卻是一個既有無罪也有定罪的刑事判決,我作為該案的辯護人,歷經了二審、重審的多次審判,其中的曲折和艱辛唯有親歷者才能感同身受。公訴機關指控,2008 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岳某某在擔任某供電公司供電所長期間,接受該所工作人員張某(另案判刑)的請托,幫助肇某(另案處理)違規辦理變壓器新裝手續。經被告人岳某某及張某的幫助,肇某在未實際安裝變壓器的情況下,分別以徐某某等四人名義辦理了四臺變壓器拆遷銷戶手續。2009年4月至5月間,肇某獲得四臺變壓器拆遷補償款120萬元后,送給張某30萬元,張某將其中的14萬元分兩次送給被告人岳某某。200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岳某某接受該所副所長何某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在審批徐某等三人變壓器新裝手續時,審批同意。2009年 3月,在被告人岳某某的辦公室內,何某某為感謝其在變壓器審批方面的幫助,送給被告人岳某某4萬元,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受賄人民幣 18 萬元。2011年12月15日,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岳某某不服一審有罪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而從事實和證據上看,兩大事實證據不足。一是被告人岳某某沒有濫用職權,不存在幫助他人偽造四臺變壓器拆遷銷戶手續,在審批時被告人岳某某也僅僅是在會簽單上簽字初審,是根據申請書和身份證進行的形式要件的受理審查,不是實質要件審查,此后的實地核對、資金審批均不在被告人岳某某的職權范圍內,與被告人岳某某無關,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與被告人岳某某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二是受賄事實僅有行賄人口供,沒有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其他證據。其中一名行賄人是被告人岳某某的下屬,供述自己受賄30萬元,給被告人岳某某18萬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為此,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5月17日、9月7日先后兩次開庭審理,尤其是在第二次重審開庭時,將行賄人張某、何某某從監獄傳喚到庭出庭質證。庭審中,除行賄人單方的口供外,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受賄的事實,岳某某對指控受賄 18 萬元的事實始終予以否認,岳某某的解釋是并沒有為他人辦理任何事項,不存在受賄的理由。我堅持為岳某某作無罪辯護。2013年9月17日,一審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開庭前,我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公訴機關即不接受,也不同意質證。2013年9月23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但岳某某違規審批, 導致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岳某某不構成受賄罪。但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認為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觀點成立,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考慮到被騙拆遷款已經全部追回,故判決被告人岳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免于刑事處罰。岳某某仍然不服重審判決,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提出抗訴 , 但隨后又撤回抗訴。岳某某因在醫院搶救治療,無力參與訴訟, 遂在二審中申請撤回了上訴, 二審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此案就以這樣的結果結束了。該案中,只有行賄人口供,沒有被告人有罪的供述,沒有物證,沒有任何其他直接的旁證,怎么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法庭質證階段,兩證人到庭,對于行賄細節陳述漏洞百出。公訴機關認定岳某某構成受賄罪,缺少充分、有效的直接證據予以證明,間接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認定岳某某構成受賄罪證據不足。岳某某也不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該案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宣告岳某某無罪。但遺憾的是,檢察、法院還是互相配合,對受賄罪沒有認定,以一個量刑較輕的罪名做了有罪判決。“疑罪從有”司法的公信力何在?我和田文昌老師一起承辦了陜西某房地產開發商董事長樊某職務侵占案件。陜西某房地產開發商董事長樊某是公司的大股東,該公司與香港某公司合作開發地產項目,后來由于市場狀況不好,開發沒有盈利,香港公司要求返還投資款。雙方發生糾紛,港方以職務侵占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樊某利用自己職務便利侵占了他人(港方)財產。為此,我們聘請有關的法律專家在北京對本案進行了專家論證,并與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多方研究探討,最終案件才被撤銷。樊某在被羈押一年多后,恢復了自由之身,但樊某沒有申請國家賠償,“我也不要什么國家賠償,以后不要再難為我就行了”樊某無奈地說。
四問:您又有哪些執業感觸可否與我們分享?
答:中國的文化博大精深,就“疑罪從無”而言,在中國先秦時期就主張司法的審慎與寬和。雖然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為基本底色,但傳統中國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視審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現。《論語?子路》中孔子主張“赦小過”,上博楚簡《仲弓》作“赦過與辜”,《周禮?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張赦免幼弱、老耄與愚蠢這三種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從無或疑罪從輕。《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引《夏書》“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從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強調與其造成冤案,寧可達不到執法效果,即寧縱毋枉。周人的《尚書?呂刑》中,尤其強調司法的審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從無原則。漢代孔安國的注解認為,刑獄有疑點的,應該改為較輕的處罰,小懲罰有疑點的,應該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國的解釋,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時兼有疑罪從輕和疑罪從無兩種。
但我們對于“疑罪從無”并沒有傳承好,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是“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疑罪從拖”。從已經糾正的冤假錯案來看,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嚴重不清,證據嚴重不足,卻能夠經過偵查階段,又能夠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最終提起公訴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決,導致被告人身陷囹圄,被錯誤地追究刑事責任,釀成了冤假錯案,實在是令人扼腕嘆息。
發生上述悲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司法人員的入罪理念很重,刑事案件立案了就不想撤,嫌疑人抓了就不想放,對撤案和放人心理負擔很重,顧忌考核業績,顧忌個人和司法機關的所謂面子。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想當然地認為當事人就是罪犯,為了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惜采取非法取證的方式,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逼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對證人逼取證言,不達到司法人員的定罪要求,就采取多種方式威脅證人,證人不得已作偽證。更有甚者偽造的證據來定案,導致案件證據體系極其薄弱,最終釀成了冤假錯案。1990年5月,江西一女子報案稱被二人強奸,正巧胡某某與發小廖某某晚間散步,因為二人身高與被害人報案描述的嫌疑人一高一矮相似,被警察傳喚,遭到連續非法逼取口供,指供誘供,不得已作出有罪供述。隨后又推翻了有罪供述,從供述筆錄時間上看,夜間認罪,白天翻供,形成規律。一審法院最終沒有守住底線,判決二人構成強奸罪入獄服刑。胡某某1991年被判刑11年,妻離子散,母親去世,家破人亡。胡某某不服判決堅持申訴,其間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重審一審、二審又原樣照判。胡某某申訴多年又多次被駁回。胡某某找到我請求代理申訴,在律所接待室長跪不起,我實在不忍心拒絕他,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申請閱卷,遭到阻止。我代理胡某某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經最高檢調卷閱卷后才得知一個驚人的事實,一審法院在受理起訴后就發現了痕跡鑒定并沒有男性的分泌物,更沒有胡某某和廖某某二人的分泌物,這個客觀證據完全否定了二人實施強奸的事實。但更為奇怪的是,所有審判程序都沒有出示這個關鍵的客觀的無罪證據,都是在被告人有罪供述上反復評價。此外,胡某某在被羈押之初就說明自己沒有作案時間,且提供了證據,但從偵查、起訴到一審二審,沒有任何司法人員去調查取證。很明顯,多個法律程序都在刻意回避這個關鍵的客觀無罪證據,都在維護一個錯誤的判決。我為此多方搜集證據,多方調查,提出了專業的申訴意見。最高檢審查后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胡某某和廖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遂于2022年1月1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審。2023年12月19日江西省高院再審開庭審理,正在等待宣判,結果是可想而知的。這也成了目前中國申訴時間最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原判,指令再審的刑事申訴案件。申訴人胡某某申訴33年,我為此付出了7年的努力,不論是申訴人還是律師,實在是心力交瘁。
作為律師,要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窮盡所有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的建設和發展。刑辯的道路存在艱辛和曲折,更需要刑事辯護律師的堅守和堅持。做“疑罪從無”很難,但仍然值得刑辯律師去做,因為這是一個律師的責任,當被告人遇到困難時,他們能想到聘請律師,是對律師的信任。作為律師就是在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通過律師參與訴訟、履行辯護職責的具體過程,推動了司法體制和理念的進步,在與司法辦案人員的良性溝通中逐步達成共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很多司法辦案人員,動搖了他們“疑罪從有”的固有理念,使其不能重判。實踐中,許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只是有礙于他的位置和當地的司法環境,最后才做了無奈的有罪判決,雖然是從輕的判決,我覺得這也是律師心血的付出,盡管有許多風險和阻力,但這種付出和努力是值得的。筆者以為,這些最終“疑罪從有”的案件,確給金杰律師的辯護生涯留下了不小的遺憾,甚至讓金杰律師始終難以釋懷,但對于當事人(被追訴的被告人)而言,由于律師的介入和辯護使其盡快、及早得以實現人身自由,走出了囹圄,雖無奈,但對于辯護律師的努力和最終結果已經很感激和滿足了。
后記
借用英國大哲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采訪結束,金杰律師感嘆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處理結果,就會在當事人心里埋下了對司法機關不滿。對司法制度不信任,甚至對社會怨恨的種子,相當于一顆不定時的炸彈。“只有堅持‘疑罪從無’,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消除社會潛在的不穩定因素。‘疑罪從有’何時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