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官者當牢記“法律面前沒有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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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亮今年50歲,在南京江寧區從科長、鎮長一直干到區水利局局長。去年11月份,南京市紀檢部門發現他涉嫌經濟問題,將其雙規。昨天,徐亮涉嫌受賄案在南京市中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一整天。公訴方指控,徐亮在10多年里總共受賄290多萬元,其中包括兩套低價房產。對于指控,徐亮幾乎都作了不同于以前的辯解。他的辯護律師也就多筆款項,為其做無罪辯護。(南方法制網10月18日)
當然,坊間有“坦白從‘寬’,牢獄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說法,想必過去有的貪官吃過坦白的苦頭,嘗過抗拒的甜頭。所以徐亮當初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在二審時才會當庭翻供,找出千奇百怪的理由。
關于翻供,發生過最離譜、最讓人發笑的案例。2012年12月,永康市人民法院認定呂子江犯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呂子江以被刑訊逼供為由,在二審時當庭大喊大叫全面翻供。稱“紀委、檢察院、武警一口氣打了我2000多個耳光!被雞奸3次”
悔過供述后又翻供現象,在當前反腐敗工作中,不是個別現象。像成克杰、麥崇楷這樣的高官也曾出爾反爾。浙江湖州市法院對2010年-2011年審結的部分職務犯罪情況的調研時發現:受賄犯罪翻供率56.2%,貪污犯罪翻供率38.8%
在執法機關依法文明辦案的前提下,這種現象是需要好好研究的。這種現象至少說明貪官存在著兩種心理:一是趨利避害。這是人之常情,貪官也如此。如果辦案人員向他講明政策,他也許真實悔過,積極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許假惺惺地悔過,但不論怎樣,都是想爭取從輕減輕處罰。二是心存僥幸。要么干脆自始至終什么都不說,要么出爾反爾先招供后翻供,以為執法機關和審判機關奈何不了他。其實,只要執法機關和審判機關有證據證明其犯罪,不論貪官持哪種心理,對辦案都沒有大礙,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其實,貪官的詭辯不論是以何面目出現,都顯得蒼白和枉然,在強大的法律攻勢面前,“當庭翻供”根本不能成為開脫罪責的理由,因為法律面前沒有“僥幸”,要悔的只有“早知現在,何必當初”。